吸毒成瘾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:
(一)拒绝同意社区戒毒的;
(二)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三)紧急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;
(四)经社区戒毒、强制隔离戒毒后第三吸食、注射毒品的。
对于吸毒成瘾紧急,通过社区戒毒很难戒除毒瘾的职员,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。
吸毒成瘾职员自愿同意强制隔离戒毒的,经公安机关赞同,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合戒毒。
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,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。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,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。
对根据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职员,根据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,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帮助、教育和监督,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手段。